有關113年教育部「學海惜珠」計畫結果公告
113年教育部「學海惜珠」計畫獎補助結果公告 | |||||||
序號 | 姓名 | 學號 | 系所 / 級別 | 國別 | 大專院校 | 學期/學年 | 審核結果 |
1 | 陳O儒 | U10908037 | 幼兒教育學系/大學四年級 | 日本 | 北海道教育大學 | 一學年 | 通過 |
注意事項:
經通過之選送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選送生如不遵行下述規定,即視同放棄,喪失選送生資格及權利:
(一)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簽訂本校「出國研修行政契約書」。
(二)選送生至遲應於教育部規定期限前辦妥出國手續及足額保險,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三)選送生赴國外大學校院攻讀研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返國,回國後2週內須至本校國際事務處報到及辦理結案。
(四)選送生於國外研修完畢,返國後須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主動辦理學分抵免事宜,並完成本校學位之取得。
(五)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於出國研修前,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向推薦單位申請轉換其研修國、研修大學校院1次,經推薦單位核定後不得變更,並須以書面通知國際事務處。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受獎助資格,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獎助金,選送生並應即於學校通知發文日起90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屆期不履行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助金繳還。
(六)選送生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1學期(學季),不得領取本獎助金,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並繳還。
(七)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本校學籍(未休學),並履行返國完成原攻讀學位義務,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並繳還。
(八)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政府及本校國際事務處提供之其他出國獎助學金。
(九)選送生應於期限內,填報教育部及本校國際事務處所需資料,如個人資料、國外研修學校資料、心得報告書等。
(十)詳情請參閱國際處網站:https://international.utaipei.edu.tw/p/412-1006-6949.php?Lang=zh-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