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學115年「學海築夢」暨「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
徵件簡章
壹、依據及目的
依據「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辦理。
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赴國外非新南向國家(不包括中國大陸及港、澳)之企業或機構進行職場實習,由計畫主持人自行安排實習機構並規劃學生實習內容,以充實校內課程、落實學用合一,並加強學生未來職涯選擇。
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具發展潛力之企業或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以培育國內學生瞭解該國文化、生活方式與背景,有助未來深耕與該國關係及促進合作發展。新南向國家包含: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 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
貳、申請人資格
預計將於115年7月1日起出國進行實習者
- 計畫主持人: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計畫主持人提出計畫,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共同主持人應為本校專任或兼任教師。
- 選送生:由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指定。國內及境外在職班學生不得參加。非本校學生須另提出就讀學校同意其參與本校築夢計畫之證明。領取計畫經費補助之選送生,須符合以下條件,且無(6)紀錄者: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計畫提出時,學生須已就 讀一學期(含)以上之在學學生。
- 須具備相當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 出國實習期間應保有學籍(不可休學或畢業)。
- 於同一教育階段,未曾獲得教育部「學海惜珠」、「學海築夢」、 「新南向學海築夢」、「學海飛颺」等計畫補助者。惟不同補助類型之計畫名額或金額有剩餘時不在此限。
- 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機關提供之其他出國獎補助。
- 於本校在學期間具懲戒紀錄者;涉及性平或其他刑事案件之行為人或被告人,若經查後認定有前述相關案件進行中或判決定讞有相關過失者,皆不得申請。
參、申請方式與期程
- 校內初審收件:自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起,至114年11月21日(星期五)下午五點止,計畫主持人提交「115年度 【教育部學海築夢暨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申請表」(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ODd9AtRzZQU4d2DBkuE3NidrU2rMNaOuGMNDpOTTw4U/edit,填畢後應通知國際處承辦人,並將「國外實習機構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電子檔寄至teddy21714@go.utaipei.edu.tw,逾時不候(如國外實習機構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無法及時提供,可採後補方式,但仍須以電子郵件告知)。
- 經費編列原則:
- 選送生補助:每人實際補助額度得包含1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及生活費,生活費編列標準可參考當年度「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之年支生活費。
- 計畫主持人補助: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1人為限。得包含1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及生活費,生活費編列標準以「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為準,至多補助14日,且出國時間須至少與選送生於海外實習時間部份重疊。
- 校內配合款:校內配合款不得少於教育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 教育部系統正式申請:獲校內初審通過之師長,依初審會議審議結果於國際處通知截止日前,至教育部學海計畫資訊網填具教育部當年度公告計畫書所須內容。
- 學海築夢:教育部核定本校總經費後,國際處召開複審會議,審議各補助案經費分配相關事宜。
- 新南向學海築夢:每一實習計畫案之實際補助額度,由教育部直接核定之。
肆、注意事項
- 依教育部規定,主持人應親洽國外實習機構取得機構同意書或簽定合 作契約書,不得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且合作內容應涉及實習待 遇、實習時數、簽證種類、保險範圍及期間,確實符合當地實習相關 法規及當地實習勞動條件,如有不符合或違法之處,撤銷補助資格, 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補助款。
- 應考量國外實習機構之聲譽、實習機構輔導方式與學生待遇、學生實 習預期效益與未來職涯發展之關聯等,決定選送學生。
- 主持人應與本校及選送生共同簽訂行政契約書,其內容應註明選送生 之實習機構、期間與獲補助金額。
- 獲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應至學海計畫資訊網登錄出國人員基本資料,並 於選送生出國實習二星期前,至學海計畫資訊網登錄實習相關資訊。
- 於計畫執行完畢(選送生最後一人實習結束)之14日內,撰寫成果報告, 並上傳至計畫資訊網。
- 應協助選送生辦理國外實習期間之醫療及意外保險,並應依當地國法 令規定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及符合當地國境內實習勞 動條件,確保執行計畫案之合法性。
- 計畫案未執行部分,應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並列入次年度行政 績效評核,減列補助款。
- 出國實習一個月前,須至計畫資訊網登錄相關資訊,並與學校及計畫 主持人等共同簽訂行政契約書,如未簽訂行政契約書,即無法領取補 助款。
- 選送生簽署完行政契約書,於出國前核撥第一次經費,且不少於教育部核定補助款百分之八十,剩餘款將於該生返國完成核銷作業後撥付。
- 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機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違者得撤銷獎助資 格,若有溢領情事,經查證屬實,應予繳回。
- 至遲應於教育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10月31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 在國外實習期間(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未滿30日(赴印尼實習期間未滿25日),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返還教育部。但因特殊事由或選送生所赴國外研修國家如發生重大天災或社會暴動,影響選送生人身安全,經學校報經教育部核可者,不在此限。
- 於實習結束後14日內,應返回本校繳交相關核銷文件至國際事務處, 併同1,000字以上之實習心得及照片至少4張電子檔案寄送至國際處承辦人信箱(teddy21714@go.utaipei.edu.tw)。
- 出國期間若因違反本校校規或實習機構或當地國之規定,本校有權取 消受獎資格,已領取之補助款應全數繳回。
- 於國外實習期間應保有本校學籍(未休學),實習結束應返回本校報到, 違反者,依行政契約書規定繳回已領補助款。
- 計畫所提之實習國家與實習機構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提出新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與原實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簽請校長同意後報學海辦公室,始得轉換其研修國別與實習機構,並以一次為限,且原研修領域不得變更。若須展延計畫期程,應敘明理由簽請校長同意後報學海辦公室。未經同意自行任意變更者,喪失受補助資格,停止發給各補助款,並追償已領取之補助款。
- 選送生活動紀錄(如心得報告、短片、簡報或問卷調查表),皆無償授權 本校與教育部為業務推動使用。選送生與計畫主持人應出席相關留學宣導活動,分享國外實習經驗。
- 本計畫鼓勵選送原住民學生或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 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赴國外實習。
- 本徵件簡章說明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要點及臺北市立大學辦理教育部「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甄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本校「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承辦人國際事務處王澤中先生電話 (02)2311-3040分機8666,E-mail:teddy21714@go.utaipei.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