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僑委會108年2月15日僑生聯字第10805002773號函、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暨臺北市立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為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在學僑生:
(一)家境清寒。
(二)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三)因遭逢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四)其他造成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
前項第一款之情形,得參酌下列文件之一或僑生在臺生活情況認定之:
(一)僑生所提供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
(二)家長在臺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三、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8年3月19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
四、申請程序:填妥以下資料,於期限內送本校博愛區公誠樓6樓616宋小姐。
(一)108年度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申請表。
(二)108年度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相關證件黏貼單。
五、審查結果將另行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