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勞動部函釋「有關應屆畢業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期限」疑義案,請轉知所屬知悉。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08年4月25日僑生聯字第1080077201號函辦理。

二、本案重點節錄如下

(一)申請工作許可期間於上學期提出者,工作許可之期限原則至次學期之3月31日止,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之期限原則至同年之9月30日止。但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l、申請之許可期間較短者,依其申請期限。

2、跨學期申請工作證,經學校出示今括欲申請期間之次學期註冊章(註冊證明),最長仍為6個月。

(二)高中及大學應屆畢業生(含延畢生)許可期限至同年6月30日止。但有下列情事之一,得延長許可期限至9月30日:

1、應屆畢業生或延畢生有暑修或延畢之需要,由學校或所出具相關證明。

2、僑外生若考取大學或研究所,加附由錄取學校出具該生已完成報到手續之證明文件。

(三)查教育部「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1學年分為2學期,分別以8月1日至同年1月31日、2月1日至7月31日各為1學期。

(四)依前述規定及勞動部審查實務之慣例,有關應屆畢業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期限,原則上僅至6月30日止,畢業後如考取大學或研究所,加附由錄取學校出具該生已完成報到手續之證明文件,將可再另行申請工作許可,勞動部得同意延長工作許可期限至9月30日止。例外如僑外生於學年度下學期提出工作許可之申請已屆畢業時節,併同檢附經錄取學校出具已完成報到手續之證明文件者,勞動部將直接核予工作許可期限至9月30日。另依前揭教育部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有關學期定義之規定,倘僑外生欲申請次學期之工作許可,請於學期開始後再行送件申請,以利勞動部認定學生註冊情形。

三、檢附來函及相關文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