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8年5月14日臺教文(二)字第1080070235號函辦理。
二、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對
等互惠」原則,遵循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辦理
各項教育交流活動。請學校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及監督:
(一)參與陸方科研計畫:教育部曾於107年6月20日函轉大陸委
員會所籲請遵循現行兩岸政策指示,即我國公私立科研
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未經許可不
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含
「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我國現職公私立專
任教師,不得應聘赴中國大陸任教,請轉知所屬人員注
意及遵循。如有上述情事者,應依兩岸條例規定報部。
(二)涉與共青團校交流: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兩岸校
際合作書約應報經教育部同意後方得進行,且不得違反法
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學校如與大陸共青團校
(涉屬陸方黨政軍教育機關構)進行教育交流,請確依
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報經教育部許可後始可辦理。
(三)辦理實習相關活動:近期發現部分學校辦理赴陸交流或
進行實習活動,內容涉及與陸方黨政軍機構合作或全數
援用陸方提供資料,請學校注意並強化監督,審慎評估
實習機構與活動內容的妥適性。
(四)接受陸方落地接待:學校教師如以公假方式透過教育交
流或文化之旅等形式,接受大陸地區機關構落地招待,
學校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
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
嚴與立場。
三、請學校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
紀錄等,以備教育部查核,並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
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