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108年8月14日臺教文(五)字第1080118488號函辦理。
二、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稱本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
第50條規定,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外國人如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依第68條第1項規定,應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三、暑期為學生打工高峰期,僑外生如有工讀需求,應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經獲該部核發工作許可者,始可在臺合法打工,
否則即屬非法工作,將以違反本法第43條規定,依第68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處分。
四、本校國際事務處提供協助申請工作許可之服務,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電話:02-23113040#8664。
五、檢附來文、相關文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