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在校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全面擴展國內具發展潛力年輕學子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特提供本獎助學金。
二、申請人資格:
(一)依目的不同,分為下列兩種補助類型:
1.學海飛颺: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修讀學分。
2.學海惜珠:選送勵學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修讀學分。
(二)「學海飛颺」申請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2.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生),且修課時間符合本校學生境外選修課程實施要點規定者,始得參加甄選。
3.應檢具通過薦送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證書或相關文件。
4.前1學期在校成績為全班排名前40%,或在專業領域的研究著作有具體獲獎事蹟,或參與全國性、國際性專題競賽獲獎者優先考量。
5.經本校交換學生赴境外大學研修甄選暨補助實施要點錄取並獲交換學校入學許可者;或經列名教育部所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學校(不含陸、港、澳),經該學系/研究所錄取並獲交換學校入學許可者。
(三)「學海惜珠」申請資格:符合前款資格且持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有效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補助證明者,得申請學海惜珠計畫。
三、申請期限: 即日起至110年3月5日(星期五)下午5:00止。
四、申請文件如下連結:(1)學海飛颺 (2)學海惜珠
五、研修機構:擇一校申請(不含大陸、港、澳地區)
(一)請於110年3月5日(五)截止日前提交暫定之學校名單,有以下兩種選項,請擇其一。
1.本校之姊妹校:可先行暫列,但須經未來本校交換生正式甄選後,才得正式交換出國。若未能錄取理想姊妹校,可申請其他姊妹校之名額。
2.非本校姊妹校:可暫列列名教育部所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學校(不含陸、港、澳),並於學海計畫公告結果後,自行聯繫對方並於出國前取得對方學校交換同意函,繳交至國際處備查。
(二)本計畫於實際執行時,可變更學校,唯必須於出發前提出,並僅限一次。
六、獎助項目及額度:
(一)獎助項目:學費、生活費及來回飛機票。
(二)實際獎助金額以教育部核定金額調整,內含本校20%之配合款。
1.學海飛颺獎助最高額度:
(1)研修一學年者,獲補助新臺幣15萬元整為上限。
(2)研修一學期者,獲補助新臺幣7萬5,000元整為上限。
2.學海惜珠獎助額度:實際補助金額依教育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沒有限制。
七、獎助年限及研修類型:
研修不得少於1學期(學季),獎助年限最高以1年為限。
八、校內申請程序:
(一)下載申請表電子檔,確實填寫。
(二)請同時繳交核章後正本至國際處並掃描PDF檔上傳此處 (請將檔名合而為一:學海oo-姓名-檔案名稱):繳交資料
(三)由國際事務處召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送教育部審查。
(四)教育部於當年度5月31日前公布核定通過名單,本校將依教育部核定名單通知申請者。
九、注意事項:
經教育部複審通過之選送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選送生如不遵行下述規定,即視同放棄,喪失選送生資格及權利:
(一)選送生於限期內簽訂本校「出國研修行政契約書」。
(二)選送生至遲應於教育部規定期限前辦妥出國手續及足額保險,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三)選送生赴國外大學校院攻讀研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返國,回國後2週內須至本校國際事務處報到及辦理結案。
(四)選送生於國外研修完畢,返國後須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主動辦理學分抵免事宜,並完成本校學位之取得。
(五)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於出國研修前,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向推薦單位申請轉換其研修國、研修大學校院1次,經推薦單位核定後不得變更,並須以書面通知國際事務處。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受獎助資格,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獎助金,選送生並應即於學校通知發文日起90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屆期不履行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助金繳還。
(六)選送生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1學期(學季),不得領取本獎助金,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並繳還。
(七)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本校學籍(未休學),並履行返國完成原攻讀學位義務,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並繳還。
(八)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政府及本校國際事務處提供之其他出國獎助學金。
(九)選送生應於期限內,填報教育部及本校國際事務處所需資料,如個人資料、國外研修學校資料、心得報告書等。
十、附件:
(一)臺北市立大學優秀學生申請學海計畫出國研修審議要點。
(二)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
(三)計畫申請範例
(四)學海飛颺計畫申請空白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