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海飛颺計畫
▊教育部學海飛颺計畫介紹
▊計畫目的
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修讀學分 (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
▊申請時間
- 第一梯次:約前一年 10 月至 11 月校內受理收件。
- 第二梯次:約當年度 7 月至 8 月校內受理收件。
※實際申請時間請依國際處公告。
※第二梯次未必辦理,教育部將視當年度經費預算公告是否辦理。
▊計畫執行時間
教育部於每年 5 月 31 日/11 月 30 日前核定經費,申請人須於下一年度 10 月 31 日前出國。
▊申請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設有戶籍,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學生。
▊申請文件
- 請備齊下列申請文件,並親送至國際處,以確認資料完整。
- 需核章之文件,務必完成所有核章後再繳交。
- 申請範例僅供參考。
| 1 | 臺北市立大學優秀學生申請學海飛颺計畫出國研修申請表 |
| 2 | 經費需求表 ※參考當年度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補助標準填寫。 ※填寫範例僅供參考。 |
| 3 | 赴國外研修計畫書 |
| 4 |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
| 5 | 切結書 |
| 6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正本 ※須含班排名及百分比。 ※研究生由教務處註冊組提供名次。 ※若為轉學/休學同學,請提出轉學/休學前一學期成績單。 |
| 7 |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 |
| 8 |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 |
| 9 | 外語能力檢定通過證明影本 |
| 10 | 本校教師同意暨推薦函正本 |
| 11 | 特殊表現/獲獎事蹟證明(無則免附) |
▊核准出國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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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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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海飛颺計畫-行政契約書(一式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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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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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放棄資格需正本簽名(或核章),公告錄取後一個月內繳交至國際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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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更換學校理由書 ※僅可變更一次。 |
▊返國核銷文件:
- 選送生應於研修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
返國,並於返國後2週內完成經費結案手續。 - 請自行下載學海飛颺核銷清單檢核表,備齊下列核銷所需文件,親自送至國際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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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來回程電子機票影本 ※需含航班行程及班機號碼。 |
| 3 |
機票收據 (1) 和 (2) 擇一項:
(1) 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正本
※適用於透過旅行社訂票者。 (2) 自行於網路向航空公司或網路旅遊業者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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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來回程登機證存根正本 |
| 5 |
出入境章戳影本 |
| 6 | 交換國家簽證影本 |
| 7 | 臺北市立大學領據 ※僅需填寫個人資料,金額請留空白。 |
| 8 | 郵局封面影本 |
| 9 | 搭乘外國籍航班申請書 ※僅限搭乘外國籍航班者填寫,未搭乘者免繳交。 |
| 10 | 交換研修成績單影本 |
| 11 | 3 分鐘分享短片 ※研修期限屆滿後2週內上傳至 youtube 並將連結放入心得報告。 |
| 12 | 心得報告電子檔 ※研修期限屆滿後2週內傳送至 outbound@go.utaipei.edu.tw。 |
| 13 | 教育部學海飛颺心得報告上傳到教育部學海計畫網站 ※研修期限屆滿後2週內上傳。 |
| 14 | 登入教育部學海計畫網站填寫問卷調查表 ※研修期限屆滿後2週內完成。 |
▊注意事項:
- 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期間,不得少於 30 日(不含來回
交通時日),至多補助以 1 學年為限。選送生在國外就讀研習期間未滿一學期不得領取本獎助 金。 - 研修一學年者,獲補助新臺幣 15 萬元整為上限。研修一學期者,獲補助新臺幣 7 萬 5,000 元整為
上限。共分兩期撥款(出國前及返國資料繳交後)。 - 獎助額度包含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及生活費,不用蒐集國外生活開銷收據為生活費證明。
- 出國期間,同學仍需在本校註冊繳費。
- 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政府及本校國際事務處提供之其他出國獎
助學金。 - 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出國研修前,能提出具體說明者,
得向本校申請轉換其研修國、研修大學校院1次,並須提出含更換學校理由書相關文件繳交至國際處。 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受獎助資格,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獎助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