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育部學海計畫介紹

計畫目的
教育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或企業、機構實習,擴展國內具發展潛力年輕學子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以期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申請時間
學海飛颺/學海惜珠:
約前一年10月~11月受理收件,實際時間請依國際處公告。
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
約每年1月~2月以及9月受理收件,實際時間請依國際處公告。
執行時間
教育部於每年6月初核定經費,各計畫須於下一年度10月底前出國。

計畫類型分為四類

1.
學海飛颺
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
(不包括大陸及港、澳)修讀學分,學生個人申請
2.
學海惜珠
選送勵學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
(不包括大陸及港、澳)修讀學分學生個人申請
3.
學海築夢
選送學生赴國外非新南向國家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
(不包括大陸及港、澳),由計畫主持人申請
4.
新南向學海築夢
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
(新南向國家,指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由計畫主持人申請

注意事項: 

1.
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申請者,需繳交申請資料
(須附實習機構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至國際處並提供主持人帳號進行作業
2.
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期間,不得少於30日(不含來回交通時日),至多補助以1學年為限。選送生在國外就讀研習期間未滿一學期不得領取本獎助
3.
每人補助額度,應至少包含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及生活費,計畫主持人生活費以不超過14日為限。不用蒐集在國外的日常生活開銷收據作為生活費用收據申請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每計畫案應選送三名以上學生出國實習,倘未達三名,不予補助計畫主持人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及生活費等補助。
4.
出國期間,同學仍需在本校註冊繳費。
5.
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政府及本校國際事務處提供之其他出國獎金。
6.
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出國研修前,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向推薦單位申請轉換其研修國、研修大學校院1次,並須提出更換學校理由書含相關文件繳交至國際事務處。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受獎助資格,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獎助金,選送生並應即於學校通知發文日起90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屆期不履行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助金繳還。

參考規定: 

參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