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學補助境外學者專家訪問、教學與研究實施要點
臺北市立大學補助境外學者專家訪問、教學與研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11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11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為促進本校與境外姊妹學校、其他大學校院及研究單位之學術交流,邀請學者專家來校從事短期訪問、教學及研究,特訂定「臺北市立大學補助境外學者專家訪問、教學與研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校各級學術單位及行政單位,得依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至本校從事訪問、教學及研究工作。
- 受邀之境外學者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與本校簽訂學術合作交流備忘錄之境外合作學校副教授級(含)以上之學者專家。
- 任職於國外大學院校或研究機構之學者專家。
- 在學術上具有國際聲望者。
- 境外合作學校或學術機構相關人員帶領學生至本校交流者。
- 具有特殊專業造詣,能提出證明者。
- 申請及作業程序:
- 申請時問:
- 每年受理1次申請,截止日為當年度2月底。
- 若未能依規定時間提出者,須專案簽核申請。
- 申請應檢具文件:
- 申請表。
- 訪問、教學或研究計畫書。
- 境外學者專家簡歷。
- 申請國科會或其他校外機構補助之證明文件。
- 申請程序:須先經申請單位(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處、室)相關會議通過後,檢具申請文件,依規定時間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 審查作業:由5至7位審查委員組成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應簽奉校長核定後予以補助。
- 申請時問:
- 來訪期間及基本義務:
- 來訪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 基本義務:受邀學者專家於交流期間,應提供校內專題演講、展覽、演出、研習或座談。受邀學者專家由國際事務處簽請校長發予國際兼任學者(affiliated international faculty)證明。
- 補助經費及補助原則:
- 補助項目:機票費、鐘點費、生活費;補助額度與項目視年度預算及審核結果而定;鐘點費及生活費,擇一項目補助。
- 機票費:最近航線之經濟艙機票費用。
- 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二千四百元整,至多補助十六節。
- 生活費:依行政院訂定「修正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辦理。
- 補助原則:本項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且已獲補助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申請單位申請本補助前,應先向國科會或其他校外機構提出補助申請。若獲國科會及其他校外機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若未獲補助者,得申請本項補助。
- 補助項目:機票費、鐘點費、生活費;補助額度與項目視年度預算及審核結果而定;鐘點費及生活費,擇一項目補助。
-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辦理經費核銷作業,並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含電子檔)於國際事務處。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