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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處公告】115年教育部「學海惜珠」計畫第二次申請,至8/24截止


臺北市立大學
115 年教育部「學海惜珠」計畫第二次申請簡章

115  7 22 

一、依據

  • 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
  • 臺北市立大學優秀學生申請學海計畫出國研修審議要點


二、目的

選送勵學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修讀學分。


三、「學海惜珠」申請人資格

預計將於11602011161031赴外研修,符合學海飛颺申請資格,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下列資格之一: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3)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5)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6) 同一戶籍內家屬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
  2. 具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符合當年度該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可申請次年度計畫)。
  3. 父或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學海飛颺申請資格符合下列 1.~5. 資格且無第 6. 項紀錄者: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2. 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生),且修課時間符合本校學生境外選修課程實施要點規定者,始得參加甄選。
  3. 應檢具通過薦送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證書或相關文件。
  4. 前一學期在校成績為全班排名前40%,或在專業領域的研究著作有具體獲獎事蹟,或參與全國性、國際性專題競賽獲獎者優先考量。
  5. 經本校交換學生赴境外大學研修甄選暨補助實施要點錄取並獲交換學校入學許可者;或經列名教育部所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學校(不含陸、港、澳),經該學系/研究所錄取並獲入學許可者。
     
    ※尚未經錄取並獲入學許可者,亦得先行提出申請,並應提交暫定申請學校名單。
  6. 於本校在學期間具懲戒紀錄者;涉及性平或其他刑事案件之行為人或被告人,若經查後認定有前述相關案件進行中或判決定讞有相關過失者,皆不得申請。

四、申請期限

即日起至115824  下午5時止,逾期不候

 

五、說明會資訊:

時間:1141031日(五)12:10-13:00
說明會影片:
https://international.utaipei.edu.tw/p/406-1006-127590,r670.php?Lang=zh-tw

六、申請文件:https://international.utaipei.edu.tw/p/404-1006-82844.php?Lang=zh-tw

※請完整繳交連結中所列各項申請文件。
※其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正本」,請繳交
114-1
學期成績單,且須含班排名及百分比。

 

七、線上申請表單:https://forms.gle/ymEnsURTHRhwFq5T9


八、校內申請程序

  1. 下載申請表電子檔並以電腦繕打,確實填寫後列印,並準備各項申請文件。
  2. 同時於「線上申請表單」填寫相關資料。
  3. 申請表及相關紙本申請文件於期限內繳交至國際事務處。
  4. 由國際事務處召開初審,審核通過之申請案將送教育部審查。
  5. 教育部公告本校獲核補助總金額後,由國際處召開複審分配補助金額,並於11512月底前公告核定名單並通知獲獎同學。

 

九、研修機構擇一校申請不含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

  • 請於截止日前提交暫定之學校名單,有以下兩種選項,請擇其一:
    1. 本校之姊妹校:同學可先行暫列,但須經本校交換學生或雙聯學制正式甄選,並獲姊妹校之入學許可後,始得正式交換出國。
    2. 非本校姊妹校:可暫列教育部所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學校(不含陸、港、澳),並於學海計畫公告結果後,自行聯繫對方並於出國前取得對方學校入學許可函,繳交至國際處備查。
  • 本計畫於實際執行時可變更學校,惟必須於出發前提出,並僅限一次。

 

十、獎助項目及額度

  • 獎助項目:學費、生活費及來回飛機票。
  • 獎助額度:實際獎助金額依教育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以教育部核定金額為準,並含本校20%之配合款。
  • 申請額度:「學海惜珠」計畫不設限制 

 

十一、獎助年限及研修類型

研修不得少於1學期學季,獎助年限最高以1年為限,每人同一教育階段僅限一次。

 

十二、注意事項

經教育部複審通過之選送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選送生如不遵行下述規定,即視同放棄,喪失選送生資格及權利:

  1. 選送生於限期內簽訂本校「出國研修行政契約書」。
  2. 補助經費分二次核撥,於選送生出國前撥付80%教育部補助款,剩餘20%本校配合款於返國後辦理核銷結案。
  3. 選送生至遲應於教育部規定期限前辦妥出國手續及足額保險,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4. 選送生赴國外大學校院攻讀研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返國,回國後2週內須至本校國際事務處報到及辦理結案。
  5. 選送生於國外研修完畢,返國後須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主動辦理學分抵免事宜,並完成本校學位之取得。
  6. 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於出國研修前,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向推薦單位申請轉換其研修國、研修大學校院1次,經推薦單位核定後不得變更,並須以書面通知國際事務處。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受獎助資格,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獎助金,選送生並應即於學校通知發文日起90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屆期不履行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助金繳還。
  7. 選送生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1學期(學季),不得領取本獎助金,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並繳還。
  8. 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本校學籍(未休學),並履行返國完成原攻讀學位義務,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並繳還。
  9. 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政府及本校國際事務處提供之其他出國獎助學金。
  10. 選送生應於期限內,填報教育部及本校國際事務處所需資料,如個人資料、國外研修學校資料、心得報告書等。
  11. 詳情請參閱國際處網站:https://international.utaipei.edu.tw/p/412-1006-6949.php?Lang=zh-tw


十三、附件

附件一、臺北市立大學優秀學生申請學海計畫出國研修審議要點
附件二、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


十四、承辦單位

臺北市立大學國際事務處華語文暨國際教育組
電話:
(02)2311-3040 分機86648668
地址:
100234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1號(博愛校區) 公誠樓616A
Email
: outbound@go.utaipei.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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