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處公告】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即日起申請至11月13日止 。
一、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先修班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
(二)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大專校院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
(四)依教育部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三、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月13日止,將下述資料依序裝訂,送至本校博愛校區公誠樓6樓616室國際事務處。
四、繳交資料(請依序裝訂):
(一)線上填寫https://forms.gle/B6aQNkhAez213dZQ9。
(二) 107學年度上下學期中文成績單正本乙份。
(三) 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乙份。
(四) 證件黏貼(如附件)。
(五)臺北市立大學申請清寒僑生助學金評分表(如附件)。
五、獲獎金額名單公告:本案由教育部核定名額與獲獎金額,本校將依據教育部來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