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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處公告】有關113年教育部「學海築夢」計畫結果公告

有關113年教育部「學海築夢」計畫申請,結果公告如下:

113年教育部「學海築夢」計畫獎補助結果公告
序號 計畫主持人 計畫名稱 國別 實習機構 審核結果
1 江淑君 躍進美東 -「音樂藝術實務與行銷」海外培育計畫 美國 美國東卡羅萊納大學音樂學系(East Carolina University School of Music 通過
2 王如萍 北市大美國舞蹈節 ADF 築夢計畫 美國 American Dance Festival 通過
3 張于忻 日本東京華語文教學實習計畫 日本 東京中華學校 通過

 

注意事項:

經通過之計畫主持人及選送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如不遵行下述規定,即視同放棄,喪失補助資格及權利:

(一)應於確定出國實習前,簽訂本校「出國研修行政契約書」。未簽訂者,無法領取補助款。

(二)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計畫主持人時,應先取得原計畫主持人書面同意,並填妥更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如計畫核定後,需變更或新增實習機構,計畫主持人應於出國實習前,敍明理由及提出該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資料、與原實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逕向薦送學校申請並經其同意後,始得變更或新增該實習機構,以一次為限;預定實習人數,計畫主持人得於出國實習前,提出具體說明逕向薦送學校申請變更

(三)獲補助計畫主持人應於選送生出國實習二星期前,至教育部計畫資訊網登錄參與國外實習團員基本資料。

(四)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實習計畫案時,協助選送生辦理國外實習期間之醫療及意外保險,並應依當地國法令規定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及符合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俾確保執行本計畫案之合法性。

(五)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政府及本校國際事務處提供之其他出國獎助學金。

(六)選送生至遲應於教育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七)選送生自教育部核定補助公布日起,在國外實習期間未滿三十日(赴印尼實習期間未滿二十五日),不得領取本補助款。

(八)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本校學籍(未休學),並履行返國完成原攻讀學位義務,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並繳還。

(九)各選送生及計畫主持人於出國研修(實習)計畫期程結束後二星期內,上傳問卷調查表及一千字以內中文/英文心得(成果)報告,並得繳交經國外研修(實習)機構同意之研修(實習)經驗分享短片至計畫資訊網(每篇心得需有照片四張以上,短片以三分鐘為原則),未傳送完成者,不得辦理結案。選送生應於期限內,填報教育部及本校國際事務處所需資料,如個人資料、國外研修學校資料、心得報告書等。

(十)選送生赴國外大學校院攻讀研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返國,回國後2週內須至本校國際事務處報到及辦理結案。至遲於本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畢結案(覈實報支)。

(十一)選送生於國外研修完畢,返國後須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主動辦理學分抵免事宜,並完成本校學位之取得。

(十二)選送生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1學期(學季),不得領取本獎助金,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並繳還。

(十三)詳情請參閱國際處網站:https://international.utaipei.edu.tw/p/412-1006-6949.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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