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處公告】加強宣導在學僑生及畢業僑生從事工作須依法申請工作許可
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68條規定略以,外國人未 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臺從事工作,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 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50條規定略以,就讀於公立 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除寒暑假外,每星期工作時間最長為20小時;另經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如 有休學、退學等喪失學籍情況即失效。
二、次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條及第2-1條規定略以, 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 者,於申請日前3年內,不得有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之情 事。
三、學生宣導在學期間如有工讀需求,或畢業後有留臺工作意願,應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許可後,始得在臺從事工作,以免違法我國「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影響後續在臺工作權益。
四、有鑑於近年來新興產業盛行(如自媒體等),亦請協助宣 導,倘外籍學生與該產業合作,如與自媒體共同拍攝影片 或上節目等,無論是否支領報酬,仍屬工作範疇,需申請 工作許可。
五、另,外籍學生工讀之勞動條件亦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為保 障學生合法工作及其權益,除本法外請一併宣導勞動基準 法相關規定,若遇有工作權益事項,可逕向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出申訴。
六、相關規定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 w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