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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處公告】「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第 三點、第五點、第九點,業經僑務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4 日以僑生輔字第1140502175號令修正發布

一、僑生因傷病住院醫療或死亡係可歸責於僑生之違法行為或自殺所致者,不予發給慰問 金,提醒僑生留意遵守法規及重視自身安全, 並請僑生注意交通安全講座及僑生需考取駕照,減少僑生交通違規事件發生。

二、請僑生注意申請之時間點應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提出,但事實發生於當年度十一月一日以後, 或傷病住院醫療行為持續至下一年度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下一年度提出申請,運用僑務委員會資源提供有需要 的僑生適當扶助。

三、檢附「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修正規定及相關表件,請相關業務承辦單及在學僑生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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