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處公告】115年度教育部「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計畫審核結果
115年度教育部「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計畫審核結果
115年 7 月 2日
- 依據:
- 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
- 臺北市立大學優秀學生申請學海計畫出國研修審議要點。
- 115 年 6 月 17 日「臺北市立大學 115 年度第 1 次學海系列計畫複審審查會議」決議。
- 補助名單:
- 「學海飛颺」共 16 名(附件二),研修 1 學期者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60,000 元,研修 1 學年者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108,000 元。
- 「學海惜珠」共 2 名(附件二),補助金額依申請經費核定。
- 後續流程:
- 於 115 年 7 月 13 日前繳交「臺北市立大學辦理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學海飛颺/學海惜珠計畫行政契約書」(簡稱「行政契約書」)至國際處。
※契約書須由本人親筆簽署,請至學海飛颺/學海惜珠網頁下載並單面列印。
※須繳交一式四份,包括正本 2 份、影本 2 份,請勿以訂書針裝訂。
- 於 115 年 7 月 13 日前填寫出國研修資訊調查表單,以利國際處報送教育部。
- 補助經費分二次撥付,出國前先撥付 80% 教育部補助款,返國後本處收到核銷文件並確認所修學分及成績符合規定後,方撥付剩餘 20% 本校配合款。
※若所獲學分及成績未符合規定,須依行政契約書約定繳回所有補助款;其中,一學期所修學分不得少於 6 學分(2 ECTS = 1 學分),且皆須達及格標準(60 分)。
- 應於研修期限屆滿後 1 個月內返國,返國後 2 週內須至本校國際事務處繳交核銷文件,辦理經費結案手續。
- 放棄資格:如預計放棄補助資格,請於 115 年 8 月 2 日前填妥「放棄請領切結書」(同上,至網頁下載),並繳交正本至國際事務處。
- 變更學校:如因故需變更研修學校(與申請補助時所提交的研修學校不同),請於 115 年 7 月 13 日前填妥「更換學校理由書」(同上,至網頁下載),並繳交正本至國際事務處。
- 注意事項:
受補助學生均為教育部審核通過之選送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及行政契約書約定;如未遵行,視同放棄,並喪失選送生資格及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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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送生至遲應於教育部規定期限前辦妥出國手續及足額保險,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 選送生於國外研修完畢,返國後須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主動辦理學分抵免事宜,並完成本校學位之取得。
- 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於出國研修前,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向推薦單位申請轉換其研修國、研修大學校院 1 次,經推薦單位核定後不得變更,並須以書面通知國際事務處。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受獎助資格,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獎助金,選送生並應即於學校通知發文日起 90 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屆期不履行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助金繳還。
- 選送生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 1 學期(學季),不得領取本獎助金,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並繳還。
- 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本校學籍(未休學),並履行返國完成原攻讀學位義務,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並繳還。
- 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政府及本校國際事務處提供之其他出國獎助學金。
- 選送生應於期限內,填報教育部及本校國際事務處所需資料,如個人資料、國外研修學校資料、心得報告書等。
承辦單位:
臺北市立大學國際事務處華語文暨國際教育組
電話:(02)2311-3040 分機 8664/8668
地址:100234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1號(博愛校區) 公誠樓6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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