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學與外校(機構)建立學術合作協議作業要點 |
中國民國94年10月11日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一、為促進本校與外校(機構)建立學術交流合作,提昇學術聲望及地位,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建立學術交流合作應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中、英文參考格式如附件一),可由本校或由外校(機構)之一方主動提出,並依下列原則考量: |
(一)雙方平等互惠。
|
三、學術合作協議書分為校際及院(系、所、中心)兩類,協議書內容與校內署名程序如下: |
(一)校際學術合作協議書:協商協議書內容權責分屬,有關國內合作由研究發展處負責,國外合作由國際事務處負責,提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簽署協議書。
|
四、學術合作協議書簽約方式有以下四種,由簽約單位視實際需要採行: |
(一)對方代表前來本校簽約。
|
國內校際學術合作協議書正本由研究發展處留存一份;國外校際學術合作協議書正本由國際事務處留存一份。 |
院(系、所、中心)學術合作協議書正本由院(系、所、中心)留存;與國內學校(機構)合作協議書留存一份影本於研究發展處存查,與國外學校(機構)合作協議書留存一份影本於國際事務處存查。 |
協議書有效期限最長五年,期滿前除雙方對合約有異議,得自動續約。 |
五、具時效性學術合作協議案件,如因時間急迫未能事前送請審議,得經專案簽准後再行補辦相關程序。 |
六、與學術合作學校(機構)之執行情形,於有效期間前半年由各簽約單位評估,作為續約或修約之依據。 |
七、奉核簽定學術合作協議書所需之經費,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未經核定之學術合作協議,不予補助。 |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