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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處公告】「教育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以臺教文(五)字第1152500420A號令修正發布

教育部臺作業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申人應於我國駐外館處指定期限內繳下列文件

()獎學金申請表(表格駐外館處自定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籍之其他證件影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應依外學生來臺就學辦第七條第一第二款規定辦中、以外之文,經認證之中文或文譯

()已向我國相關大學校申請當學年度入學之證明件影例如入申請繳納報費之收據本、申請本、學校收件之回條或電郵件

()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各駐外館處列規定辦理:

1.申請讀非全英語學程

(1)施行語文(Test o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簡稱 TOCFL)之駐外館處請者應具通過華語文能力驗進階級或同等以上成績單或證他測驗成績證明文件不予受因地理等因能參加華語文能測驗之申得經駐外館處審核意,依未施行華語文力測驗之駐外館處辦理。

(2)未施行華語文力測驗之駐外館處:申請者未過華語文能力驗進階級或同等以上成績單或證影本者,應抵臺就第一內,費並考進階或同等級華語文能力驗,並取得通過驗之成績單或證交所就讀之學

2.請就讀全語學者,得由駐外館處決定,免具華驗成績證書,提具達各駐外館處所定標準托福或其他當地國府認可之語能測驗證明件,或英程畢業明文件所屬國籍家以語文為官語言,免繳擬就讀校系所及學位應列於本獎學金全英語學程參考清單,未列於該參考清單者應由申請逕向就讀大學院取學校(非內單位)開立之英語學程證明文

()校長、教授或導師推信二封,並經推人封後親簽。

()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文件。

九、審通知規定如下:

()我國駐外館處經書面正、備取受候選於每五月三一日前,將審核果通知該等候選人。

()正取獎學金候選人應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我國大學校院學許可影送交駐外館處確受獎能依提出應敘明理由報國駐外館處審獲入許可消候人資格。逾期未為放棄獎資格,並由我駐外館處逕自於備取候選中依序辦理遞補業,遲不得逾當七月三十一日。

()我國駐外館處應於每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受證明書(式如附件一受獎生,並生所獲入許可學位別核給受獎同時於臺灣資訊平臺確填受獎生之基本料。

十二、獎生轉換學校、或所規定如下:

(一)學士班受獎生於就讀申請入學之大學校院、系達一年以上,

得經擬轉出及轉入校院核准,依各校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轉學、轉系。

()受獎期間內受獎生於同一級學位之轉換學校、轉系或所,以一次為限。

()受獎生擬轉換學校、或所之不同學位程時,應向我國駐外館處重申請,不得以續方式轉換不同學位課

()受獎生轉換學校時,原就學校應敘明受獎受獎類別、受獎訖年月及出年月,函知受生及其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應敘明同意受生轉入年月,函受獎生及其轉出校。轉出及轉入學校函均應副知本部、關駐外館處及本指定單位

三、獎生就讀之大學院每年應依下列程及向本指定位辦理經請款及核銷:

()每學期受獎生註冊入後,校按月給生活補費。本部每年分二撥付一次付一至八月應於一月五日前次撥付月至十二月經校應第一次撥付經費銷完畢及繳回結九月三日前校請款時,文檢受獎生冊及領款據;特殊況,無法於規定限前辦理請款先行款支付關經費,俾憑按月核發生活補助費。

()學校應經費撥付式分檢送經校、主會計與出納之收支算表及行成果表式三辦理核結第一結期限九月三日前,第次經核結期限十二前,如結餘款應併同繳;其始憑證應校備審計部審及有關單位查核。

()每學期受獎生註冊入由學按已註入學之受獎生名,檢送學費支出明細彙整(格式如附件收支結表及請據向本指定單請領學雜補助,同時辦請款核結。

()經費撥、用、核銷結教育部補(捐)及委辦經費核撥報作業要點定辦

()廢止或銷其獎學

1.經廢獎學停止發生活補助逾當十五者,追繳當所發生補助學雜費助款依校退規定辦理,由學校繳還本部指定單位

2.經撤獎學追繳自獎日起至撤銷受日止本部補助之生活補費及學雜費。追繳之費、學雜本部指定單位另案辦理核結。

()本部指定單位及各校加強經費收支管作業及建立積極效之管控制,本部得每年期及不定期抽查。

十四、他重要規定事項下:

()外國學生:

1.獎學申請人應於各校定申請期內,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2.受獎應於第五點第五第一2所定期內,所就讀之學校交華語文能力測進階級或同等級以上之成績單或證書。

3.除學及雜費以受獎應自繳納其應繳經濟情況困者,得向就讀學申請自生活補助中予以扣繳支付。

4.受獎在校操行成或出缺席紀錄未就讀學校規定標準者,各校應依規定予停發或廢止本獎金。

5.受獎同時受領我政府(構或學校置之獎補金,經查證屬者,銷本獎追繳重領取月份之生活補助費及雜費。

6.受獎應依規定加入全健康加入前,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學生平安保

7.受獎來臺就讀後,不得交換生身分參加雙(聯)學位程,他國讀;換學雙(聯)身分出國就讀者,學校獎學並函報本部獎期限得保留或展延。

8.因學校學程規定,須出國實習、短期研究及蒐集論文資料等,得不予廢止獎學金。但不予補助該學期學雜費及不在臺期間之生活補助費。

9.受獎申請獎學所繳件或入學證明文有偽造、借、塗改或填不實等情獎學並追繳受獎日起至撤銷受獎生活補費及學雜費。

10.受獎生配合部針對學金受獎生之政,參與語文、文化等教、交流、活動。

 ()大學校院:

1.學校依自定之外國學入學規定審核申人之學資格並於六月五日前函復申請審核結果

2.受獎未能於第五點第款第一目2所定期限繳交華文能力驗成績或證書,自下期起,所就讀學校停發活補繳交或證書當月起續;生因未交成績或證書本而遭發生活助費者其學雜費得予繼續支付。

3.學校自行協助財困難之受獎生向校申請自其生活補助費扣款,繳納學生自付款項

4.本獎金之廢止受獎生就讀大學校院之學則、相關定及本規定

5.受獎生有下列情事之一函報本,書面通知受獎生發、或撤其獎學報部並註明事由及或撤銷學金起訖副知關我駐外館處各該獎生及本部指位:

(1)冊入後至第學期結束,仍未交華語文能力測驗成或證書者,自第學期起,由就讀校廢其獎

(2)冊入後,除暑假未到校上課,每月曠課時數超過分之一,經查證實者,停月份生活補助費,視實際情況由就學校廢止獎學

(3)以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身分出國就讀者,學校應廢止其獎學金,所餘受獎期限不得保留或展延。

(4)因就讀學校課程規定,須出國實習、短期研究及蒐集論文資料者,學校應停發不在臺期間之生活補助費,且不予補助該學期學費及雜費。

(5)於學期中離境,如逾當月天數十五日,學校得於查明後停發其不在臺月份之生活補助費。

(6)觸犯我國法律、受就讀校院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學校應廢止其獎學金。但因轉換學校、系或所或經原就讀學校辦理自請退學者,不在此限。

(7)每學期註冊時,應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如未能提具或於受獎期間變更為就學以外之其他居留事由,自該學期廢止其獎學金。

(8)未配合本部針對本獎學金受獎生之政策參與其他語文、文化等教學、交流、活動者,應廢止其獎學金。

(9)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各校標準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近二個連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各校規定標準者,廢止自下一學期起之獎學金。

(10)申請獎學金所繳文件或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或填列不實等情事,撤銷其獎學金,並追繳自受獎日起至撤銷受獎日止本部補助之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11)其他違反學校相關規定,應予停發、廢止及撤銷之情事。

6.受獎註冊後,學校院應為其舉新生講習會,說明獎學金領資成績核式、學金發式、發、廢止及撤等相關規定,並按核發金,廢止與撤銷情及辦理續領審核業等。

7.受獎在臺就學間,大學設置專單位或人員與其保持繫,課業及活上之輔導及協助;獎生於就學間,積極參與學及全國性志工活

8.受獎生有休學、退學或畢業等情事,學校應即時於本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

9.學校應確實依本要點核發獎學金及輔導受獎生,如因行政作業疏失影響受獎生權益,本部將納入扣減學校獎補助款及外國學生招生名額之參據。

()駐外館處:

1.我國駐外館處應向駐地府機校院及學生等宣本獎金計動提來臺訊,理獎請及選等並應保受署在遵守令章之灣獎學金承諾書格式如附件三

2.我國駐外館處應於七月十一日前將受獎名單列冊(格式 如附件)備文函送本部查,並副獎生所讀之相關大學校及本部指定單位(副均包括附且應會駐外館領務單查照。

3.我國駐外館處應依第三規定,核給已獲學校院入學許可之學位學金受獎生正確獎期限之受獎證書。

4.舉辦獎生來臺行前講會,括說明本要受獎相關臺辦外僑居留注意項及在臺學及活環境等訊,且應配本部針對本金受獎生之政參與他語文、文化等教學交流、活動。

5.受獎學成返國後,應其保持聯繫,舉在臺研習成果發表會及習心得、生活經分享座談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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