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處公告】有關外籍人士以交換學生為由申請來臺簽證程序事宜,詳如說明
一、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4年9月26日領二字第1146801036號 函辦理。
二、相關規定: (一)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3條規定,大專校院在不影響 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 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酌收外 國人士為選讀生。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機關核准 者,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1年以下之短期研習。 (二)依現行簽證作業規定,外籍人士倘擬以交換學生為由申 辦簽證,須檢附大專校院或各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及其他 應備文 件,逕向駐外館處申請來臺簽證。
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簡稱領務局)來函表示,邇來多有駐外館處反映,部分大專校院或主管機關僅將交換學生之核 定入學資訊函知領務局或駐在地部分館處(如美國地區僅函知駐美國代表處),致其他駐外 館處受理是類申請案 時,因未接獲核准函導致審查作業困難,甚或因此延誤學生來臺期程。 四、為利駐外館處審查交換學生簽證申請作業,請各大專校院 及各主管機關協助將相關核准函之正本發予學生擬 遞件申 辦簽證之駐外館處,並副知領務局及內政部移民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