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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每間姊妹校的交換名額依兩校簽約內容為準,部分姊妹校名額將因出國或來校交換的人數而改變,因此請以國際事務處的最新公告為主

二、部分姊妹校可能出現長期沒有學生來本校交換的情況,若學生仍希望到該校交換,則須付費才可前往就讀(仍須繳交本校註冊相關費用)

三、除特殊情事,並獲得雙方學校承辦人同意,不得申請延長或縮短交換期

 

Q&A:

1. 我是一年級新生,我可以參加交換生甄選嗎?

A: 可以,成績請用入學的成績,並請系所提供排名證明(若申請人數超額,將以舊生為優先)。

2. 我在北市大的學籍是外籍生或僑港澳生,我可以參加交換生甄選嗎?

A: 可以。惟應注意: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選填原國籍國家學校。例如:美國籍者不得申請美國的交換學校;日本籍者不得申請日本交換學校,依此類推。中國大陸地區姊妹校大部分不接收外籍生或僑港澳生。

3. 交換學期是否算在修業年限內?

A: 是的。

4. 我在大四出國交換,可以回國後就畢業嗎?

A: 只要同學達成各系所規定之畢業門檻,即可畢業。如:以交換學校修讀之課程辦理抵免;或出國前已修畢所有學分。研究生若已通過口試及論文,只要論文未繳交出去,則仍可參加交換計畫,待結束交換計畫回臺後再繳交論文,即可直接畢業。

5. 我在大四時申請,大五延畢出國交換,繳交學雜費應如何計算?

A: 108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以延畢生身份出國交換之學生已訂定相關繳費標準,詳細資訊請見教務處繳費標準公告。

6. 我想在大五或大六出國交換,是否需要預留幾個學分,已辦理延畢?

A: 得視同學個人學習規劃及修課狀況而定,學生只要符合在學身份,即可出國交換。

7. 我是研究生,可以申請至交換學校的大學部嗎?

A: 原則上,研究生只能申請交換至交換學校的研究所就讀,無法申請交換至大學部就讀,大部分交換學校允許研究生選修大學部課程,也不限一定要交換到完全相同的科系。

8. 我要如何知道交換學校有沒有提供我要選的課?有修課學分數的上限或下限嗎?

A: 根據「 臺北市立大學學生境外選修課程實施要點」規定,「一學期不得少於六學分。」國際事務處僅負責交換業務之行政工作,無法提供選課意見。所有交換學校系所開的課,學生須自行至交換學校網站查詢,或參考學長姊經驗。交換學校也無法提前提供課表,有些交換學校特定科系或課程可能不開放交換學生選讀,且有些交換學校會規定修課學分總數、修課數的上限或下限,相關規定學生必須自行向該校查詢。凡交換學校規定之修課最低學分數高於本校學則之規範者,學生須依該校規定修課,不得要求本校出示可僅修六學分課程或免修課之證明。

9. 如果我想要去交換的學校不在國際事務處網站的交換學校列表,是否可以請國際事務處協助辦理?

A: 不可以。國際事務處所辦理的交換計畫,僅限與本校簽有校交換學生合約之學校,未簽有校級交換合約之學校無法辦理。但若該校可接受訪問學生,學生可自行完成該校申請後,以訪問學生身份至該校選讀。(部分學院有自行辦理院/系級交換學生計畫,此類交換計畫必須直接與學生所屬學院或系所承辦人洽詢。)

10. 請問交換學校的甄選名額是大學部和研究所分開算的名額嗎?

A: 若無特別說明,甄選名額為大學部及研究所的共同名額,而非分開計算的名額。

11. 交換期間的成績對學生會有二一的規定嗎?

A: 交換學校會核發正式成績單給交換生,修課未通過的學分亦會列在成績單上,但不會影響同學是否會有二一的危險。

12. 請問交換期間可以在當地打工賺錢嗎?

A: 每個國家及姊妹校規定不同,通常交換學生不被允許在校外打工,部分學校允許可在校內打工。

13. 我的語文檢定成績只差一點點就達到交換學校的標準,可以有什麼其他的替代補救方法嗎?

A: 不可以。交換學校要求的英語檢定成績是該校對交換生條件的基本要求,因此,成績一定要達到各校規定的基本標準後始可申請,分數未達到者則無法申請該校。

14. 我想申請4月或10月入學的學校,回國後銜接北市大的學期是否會有問題?

A: 不會。惟同學須自行留意姊妹校的學期時間,以安排適當的返國時間,例如:歐洲某些學校的期末考是在學期結束後舉行。役男交換生須特別留意,以免逾期返國。

15. 我曾參加過院級的交換計劃出國,我還可以申請校級的交換甄選嗎?

A: 可以,只要出國時間合計不超過一年即可。

16. 我前一學期休學,沒有前一學期的成績該怎麼辦?

A: 請提出休學前一學期的成績申請。

17. 我的語言測驗紙本成績可能來不及在交換甄選結束前拿到,該怎麼辦?

A: 只要網路成績可以在甄選線上報名日前取得,就可以將網路成績列印出來(請直接列印網頁的第一頁資料,不要截圖),並於右上角空白處簽名後,暫時代替紙本成績單繳交即可。

18. 我的導師/系主任/院長,最近都不在臺灣,申請表無法簽章可以交件嗎?

A: 不可以。請事先與師長聯繫,請師長告知職務代理人是哪一位,請職務代理人代為簽章,或請系所辦公室取得師長同意後代為簽章。

19. 前一學期A學校只要求韓檢I級,這學期卻突然提高到韓檢II級,怎麼會這樣?

A: 語言檢定門檻的提告係依照A學校的要求而更改,可能由於之前本校交換生的表現,而對本校交換生有更高的語言檢定。 語言成績要求係為了確保本校交換生符合在該校上課之門檻,同時讓交換學生前去就讀時,減少因語言能力不足造成的適應問題。

20. 為什麼上一學期有A學校,這學期卻沒有A學校可以申請?

A: 交換學生計畫係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下,讓兩校學生互相交流,且交換人數須達平衡。 若本校學生至A校交換人數多過於A校學生至本校交換人數,則該校有可能不開放本校再次選送交換生(直到兩校交換生人數平衡)。

21. 參加交換學生計畫有相關補助申請嗎?

A: 有。為鼓勵同學出國學習,本校將依同學表現及經濟狀況核定生活費補助,詳細規定請見「臺北市立大學交換學生赴境外大學研修甄選暨獎補助實施要點」;另本處也有辦理教育部學海飛颺、學海惜珠(低收)等相關豐厚的補助申請,詳細資訊請參考國際事務處網站。

22. 我通過了校內甄選,我一定可以到申請的學校交換嗎?

A: 不一定。同學須於通過校內甄選後的下一學期,經由國際事務處向交換學校送件,若姊妹校拒絕接收本校學生,同學即喪失錄取資格。

23. 我如何知道我什麼時候可以入學?

A: 每間學校每學期交換生的報到日期皆不相同,原則上以姊妹校通知為主。大部分學校皆於學期末才會寄送錄取通知及同學報到資訊,請同學申請完畢後耐心等待通知。

24. 我在交換期間應如何繳交北市大學雜費?

A:交換生註冊程序和其他同學一樣,註冊手續可請家人或同學幫忙完成;抵達交換學校後,仍需繳交交換學校要求的其他費用(例如:該校雜費、住宿費、保險費、書籍費等),以及完成交換學校註冊手續。

25. 交換學校要求要繳交財力證明,我要如何申請?

A:財力證明可向銀行或郵局申請英文版存款證明,自己或父母的帳戶皆可,財力證明是交換學校有特別要求才需準備。由於交換學生僅免除交換學校學費,因此有些學校會要求提供財力證明,以確保你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在當地生活。

26. 我的交換學校是否會提供宿舍?應如何申請?

A:大部分學校都會提供宿舍,但僅少數學校提供住宿保證,不論是否有住宿保證,同學皆需直接向該校申請。若學校沒有提供宿舍,則同學必須自己解決住宿問題,國際事務處無法代為申請或提供住宿資訊,建議同學可諮詢交換學生計畫結束返國之學長姊經驗作為參考。

27. 我應如何申請簽證或臺胞證?

A:每個國家的簽證申請方式皆不同,同學須自行至該國駐台辦事處查詢並申請。臺胞證須找旅行社代辦。

28. 國際事務處可否協助我訂購機票、申請簽證及保險的事情?

A:國際事務處無法協助及負責交換學生訂購機票、申辦簽證及保險等個人事宜。若因個人因素無法取得簽證,錄取資格隨即取消。

29. 我在交換學校所修學分是否能採計為畢業學分?

A: 原則上皆可申請採計;學分採計與否由各系所和教務處決定,同學想知道修某一門課程是否可以採計,應於出發前先詢問系所或開課單位,而非等到交換結束後才向系所和教務處要求採計所有學分。若要以通識課程採計,必須由通識中心認定才可採計。基本上,在交換學校所修的學分皆能以選修辦理採計。

30.我可以在交換學校假期或學期中返國嗎?

A: 可以。但有些國家再次入境需加簽,所以回國前務必確認各相關規定; 若欲在學期中返臺,一定要先和交換學校師長、國際事務處承辦人報備。

31.我的交換學期為一學年,如果上學期成績單已經出來,可以先辦採計嗎?

A: 不可以,必須等交換期完全結束後才能辦理學分採計。

32.我已申請上國外的研究所,但需要畢業證書才能入學,如果以取得交換學校的成績單,是否可以提早辦理學分採計,然後領取畢業證書?

A: 交換學生辦理學分採計並無期限規定,只要取得交換學校成績單正本,並於國際事務處網站上傳心得後,即可辦理學分採計;但無法提早辦理畢業手續,必須等到6月校內開始辦理畢業手續時方能辦理(請配合教務處作業時程)。

33.我本來是錄取交換一學期的,但是到了姊妹校後發現在那邊學習真的太棒了,可以再延長變成一學年嗎?

A: 同學需於當地取得姊妹校的同意,並以不影響到下一學期兩校的交換名額為前提,才可延長交換期限。

34.我在交換期間可以縮短或延長交換時間嗎?

A: 交換學生交換期以一學年為限,交換期已為一學年者,不得再申請延長。

如因特殊情況需縮短或延長研修期限,須於研修結束前取得本校承辦單位及合作學校同意,並由系、所、院以專簽陳校長核可。出國研修結束後,必須返回就讀系所繼續學業,並完成本校學位之取得。如有違反情況,須自負一切法律上(含校規)之責任。

35.我錄取之後可以放棄嗎?會有什麼罰則嗎?

A: 可以。依據「臺北市立大學交換學生赴境外大學研修甄選暨獎補助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若因故無法如期前往國外大學,學生應填寫資格放棄聲明書。未向國際事務處申請撤銷者,不得再參與本校其他出國研修之甄選。」